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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與第三責任險的差別

在五年前的一次車禍,讓我開始注意保險這種以保障人的特殊產品
那時候還不懂,糊裡糊塗的就拿的收據申請了一些實支實付的理賠

五年過去了也對保險有些認識,只是突然想到五年前發生車禍時,常聽到有人說強制險第三責任險什麼的,那些到底是什麼東西,那時候我以為是同樣的東西,只是名稱不同罷了,但其實不然,這兩個保險是有很大的差別,強制險政府規定強制要繳交保費的保險,而第三責任險自己可以選擇性加保的產品,我從網路上整理了一些資料,這樣會比較清楚些:

【強制險】

強制險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因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被保險人有無過失,本公司應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請求權人給付保險金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強制險理賠範圍及標準:
(一)傷害醫療給付
傷害醫療給付為必須且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每人每一事故之總額為20萬元。
相關醫療費用包括:
(1)急救費用:救助搜索費、救護車及隨車醫護人員費用。
(2)診療費用:
一、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包括下列:
1、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目及受害人依法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2、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
以病房費差額(1500元/日)
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
膳食費(180元/日)
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每一上肢或下肢以新臺幣5萬元為限)
義齒(每缺損一齒以新臺幣1萬元為限。但缺損五齒以上者,合計以新臺幣5萬元為限)
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每顆以新臺幣1萬元為限)
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
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二、受害人非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其診療費用不得高於行政院衛生署
所訂全民健康保險緊急傷病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規定急診、門診治療日或出院
日前一季之平均費用標準。但請求權人就其全部診療費用,提供該全民健康保險
給付項目及費用之證明文件時,得按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之
規定核付。
(3)接送費用: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因往返門診、轉診或出院之合理交通費用(最高2萬)。
(4)看護費用:指受害人於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
(最高1200元/日/30日)等。但居家看護以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
(二)殘廢給付:
受害人的身體殘廢程度,分為15等級、178項,每人每一事故自4萬至150萬元。
(三)死亡給付:
死亡給付每一人150萬,每一事故不限人數。

因強制險只是基本保障,如果面對受害者的高額求償理賠,只有基本的理賠是絕對不夠的,建議除了強制險外再加上身體傷害及財物損失的第三責任險。

【第三責任險】

保障特色:
1. 補足強制險的不足
2. 保障多寡自行選擇:客戶可依需要選擇保險金額的高低及商品內容。
3. 在交通事故中,被保險車主所須負擔之賠償責任往往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賠償金額,而超過的部分就需要任意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來分擔賠償責任。
4. 保障較強制險多:像是對方工作損失,若僅投保強制險是沒有理賠的,但任意險卻會斟酌實際狀況,給予合理的給付。
5. 強制險未涵蓋財物損害的賠償。
6.保障自己車以外的人身體受傷害及財物損失(包括車子損傷)。

保障範圍: 什麼是第三人?
第一人:被保險車輛的駕駛人
第二人:被保險車輛車上乘客
第三人:第一人及第二人以外的人,通常指車外行人或自己車以外的車輛(包括其他車輛內的駕駛人及乘客)

◎第三人責任險 係指汽車發生意外事故時,致車外之第三人死亡、受傷或財物受損,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承保範圍分為下列二部份:
傷害責任險(體傷) 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體傷,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就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金額以外的部份,在保險金額內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財損責任險(財損) 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在保險金額內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2011年3 月 posted by admin in 投資理財 and have No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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