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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已經到期,房客卻賴著不走,房東該怎麼辦?
定期租賃的租約到期之後,出租人可以依照民法的規定,請求承租人搬家,並收回房屋。如果承租人拒絕搬家,仍然繼續使用房屋的話,就屬於無權占有,並且構成不當得利。出租人除了可以要求承租人返還房屋外,還可以向承租人請求按相當於每月房租計算的不當得利。如果雙方在租賃契約中有約定違約金,出租人也可以請求承租人賠償違約金。
租到漏水的房子該怎麼辦?
誰要負起房屋修繕責任?要看契約如何規定。一般而言,如果房東是出租附帶傢具的房子,在自然損壞的情況下,依法原則上是由房東來負責修繕,但房客也有可能簽到不合理版本的定型化契約,房東可把修繕責任推給房客,因此簽約時還是要睜大眼睛。
依民法第429條規定:「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訂定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換言之,原則上就租出去的房屋有毀損時,例如屋頂漏水或水管不通等等,房東有義務予以修復,以利房客的使用,但當事人雙方亦得約定,由房客(即承租人)來負責修繕義務,甚至亦可約定何種房屋毀損由房東負責修繕,何種毀損由房客負責修繕,只要訂約時明確約定。
如果遇到需要修繕的情況,一般的程序是:
‧房客先告知房東,並請人來估價,再報價給房東。
‧如果房東置之不理,再發存證信函,要求在什麼時間內回覆,這樣才有法律上憑證。
有些情況是,在租屋前,屋內傢具就已壞掉,因此在簽約前,就應該檢查瓦斯爐、熱水器、洗衣機的使用狀況。如果已經壞掉,在契約書上要註明註明幾年幾月修好,這樣也是保障自己的方法。
一旦發生爭議時,房客可先請人估價後再告知房東,如果房東置之不理,就寄存證信函要求在一定時限內修繕,談判時才有憑據,不會流於口水戰。
先談好則房屋有毀損時不虞無人修理,房東不怕房屋未受良好保持,房客也住的安心愉快。房子損壞:房子結構性的缺陷如漏水龜裂等是由房東負責修繕,房東不處理,房客得照相後請商家修繕,款項由租金或押金中扣,消耗性物品的損壞由房客負責如燈管、燈泡、橡膠墊片等,如因房客的不正常使用而損壞也由房客負責。
98年起,職業房東須課營業稅
出租房屋有懸掛招牌或設置網站者,明年起開始要課營業稅!財政部11月5日發布解釋令,凡是個人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含設置網站),或設有招牌,或是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業務,只要符合任何一個要件者,自98年1月1日起,應辦理營業登記,且課徵營業稅與營所稅。
在很多大學校園附近,或竹科與南科週遭,常有房屋出租的店面、招牌林立,大批出租套房、雅房,明顯是公司經營,卻以個人名義逃避營業稅。財政部對此發布解釋令,規定個人出租建物,若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含設置有形營業場所或設置網站),或是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營業登記),或是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者,只要符合任何一個要件,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5%營業稅與營所稅。
按規定,每月租金收入超過20萬元,必須開立發票、繳納5%的營業稅,但裝潢、水電等支出可以扣抵;如果每月租金收入在20萬元以下,屬於小規模營業人,不需開立發票,但國稅局會以房東實際收入核定課稅,須繳1%的營業稅,裝潢等支出不能扣抵。
至於有些房東自行貼紅條招攬房客,出租自家的閒置房屋,並非是大規模營業行為,屬於租賃所得,不涉及營業稅問題,應併入個人所得總額課徵綜所稅。
租賃契約到期,房客卻不肯搬走?
合約期滿,老王想將房子租給自己的親戚,但房客小馬卻不肯搬走,眼看兩個月過去了,都無法解決這個問題?老王該怎麼辦呢?
對房東來說,最頭痛的問題莫過於房租到期,但是房客卻賴著不走。為避免房客在房屋租賃到期後不肯退租,最好的方法是從事前預防做起,譬如說在簽訂租賃契約時可協商至法院辦理合約公證,經過公證後,未來對於房客交還房屋,給付租金及違約金,房客返還押金等事項,不用進行訴訟,就可以請求法院強制執行,不但雙方權利獲得保障,也可減少糾紛。
不過,如果在簽約時沒有去法院辦理公證,也可以做事後的補救,例如先訴請法院終止租約,終止雙方租賃關系,終止租約後再請不配合的房客搬家。若未能如願,可再向房屋所在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請求執行處以公權力,取回房屋,屆時執行處的人會至現場履勘,請原承租人搬離。
此外,屋主也要養成按期續約的習慣,以免房子出租過期卻仍收取租金時,則會被視為不定期租約,屆時要收回房屋,則會有更多限制。
欲將租來的房子轉租給他人,需經房東同意嗎?
王先生的房客大雄,將房屋轉租給朋友,這樣的轉租行為需經房東同意嗎?而房客將房子轉租給第三者,轉租契約是否有效?
根據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規定:「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換句話說,就是房屋租賃當初訂定租約時,除非有約定不可以分租,否則當二房東將房間分租他人不違約也不違法(但全部轉租則不可以),也不須要經過出租人同意。縱使出租人後來反對,出租人也不得因此對承租人終止租約。而在轉租效力上,民法第四百四十四條亦有規定:「承租人依前條之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其與出租人間之租賃關係,仍為繼續。因次承租人應負責之事由所生之損害,承租人負賠償責任。」因此基本上對房東的權益不會有影響。
所以不喜歡房子被承租人分租給別人的房東,在與承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時,千萬不要忘了增訂「禁止轉租條款」,如此一來,承租人即房客才不會當起二房東來!